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校友会制度建设,保证印章的使用安全、规范,依据《广东金融学院校友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章是校友会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校友会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应根据校友会工作的需要和职权的范围,依法使用。
第三条 广东金融学院校友会印章分别为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两种。
第二章 印章启用及销毁
第四条 校友会印章由校友会秘书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刻制,并在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条 印章因机构撤销或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需废用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登记注销。销毁印章,须留印模,经校友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批准,由二人监销,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如遗失印章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并重刻。
第三章 印章保管及登记
第六条 公章由校友会秘书处专人保管使用,财务专用章由校友会财务负责人保管使用。
第七条 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管理印章。印章要保持清洁,以确保用印质量。
第八条 印章存放的处所要求安全保险,必须加锁,不得将印章随意乱放。
第九条 原则上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如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应填写印章使用单,载明事项,经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方可携带使用。
第十条 保管人员负责监督用印登记。用印登记应包括用途、使用时间、使用人姓名等内容。
第四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校友会公章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以校友会名义发送的各类公文、文书材料、报表、介绍信等;
(二)用于校友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等;
(三)用于以校友会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等;
(四)用于各类需校友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等。
第十二条 校友会财务专用章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以校友会名义开具的收据、支票、交税、背书等相关财务业务;
(二)用于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
第十三条 一般事项用印由秘书长进行审批,符合本办法规定方可用印;重要事项需经由会长审批。
第十四条 凡以校友会名义行文、发函,须加盖校友会公章,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
第十五条 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等,须经秘书处统一核稿、会长认可后,方可办理领导签批手续,加盖校友会公章。
第十六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应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广东金融学院校友会所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