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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学院校友会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12-24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收集、整理、保管好校友会档案,维护校友会档案的完整,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校友会各项工作服务,结合校友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二条 校友会档案归档范围包括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文件与本会建设发展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和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文件包括:

(一)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本会应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以及重要会议精神与文件材料;

(二)领导视察、检查本会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影像、音视频等材料;

(三)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颁发或出具的各种有效证件及凭证(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等)等。

第四条 本会开展工作的文件材料包括:

(一)本会成立、合并、更名、换届、终止,启用印章、章程、制度等重要文件资料;

(二)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的会议文件(方案、总结、报告、纪要等),以及各种音像材料;

(三)本会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年检、考核、评先等材料;

(四)本会财务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

(五)本会的请示与上级部门的批复文件;

(六)本会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及签发稿、印制稿、重要文件的修改稿等;

(七)本会与有关单位、团体、企事业单位来往的协议书、重要文件及需要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八)本会及各分会开展各类活动的文字、图片和影像资料;

(九)本会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年鉴,反映本会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和展览影像等文件材料;

(十)本会工作人员聘用、待遇、考核、辞退、奖惩等文件材料;

(十一)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三章  立卷归档要求

第五条 校友会应设专人即时做好档案归档分类保管。

第六条 归档案卷的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证归档文件的完整、准确、系统,严格分类,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章 档案的借阅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借阅校友会档案,需到档案管理员处填写档案调阅登记簿,方可借阅。

第八条 借阅档案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归还的档案要进行检查、清点,并在登记簿上注销。

第九条 借阅档案的人员,不得泄密、涂改、折散、转借复印和携带档案外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转借或携带档案外出时,须经校友会秘书处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借阅的档案用完后,应及时归还。

第十一条 借阅人对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十二条 凡借阅的档案、文件一律不得私自复印,如工作需要,应按校友会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广东金融学院校友会所有。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