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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学院校友会证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12-24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友会的各类证书是校友会开展各项业务、明确校友会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应根据校友会的工作需要和适用范围,依法使用。


第二章 证书的保管

第二条 校友会三证合一法人登记证(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等各类证书由校友会专人保管,不能转借他人使用。


第三章 证书的使用

第三条 校友会各类证书须经秘书长批准,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证书的交接

第四条 证书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五条 证书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证书,如遗失证书,须及时向校友会理事会报告,登报声明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办理新的证书。

第六条 证书保管人必须严格依照本规定使用证书,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给校友会造成损失的,由校友会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广东金融学院校友会所有。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